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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敲诈金额的认定
敲诈勒索罪认定关键是区分威胁和要挟(即胁迫)方法,威胁和要挟方法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步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三、敲诈勒索罪是否应该将其改为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客观方面之比较两罪最显著的差异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并且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的都要通过犯罪的客观方面体现出来。两罪犯罪客观方面的比较,应主要着眼于犯罪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1.手段行为的差异二者都可以使用胁迫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也可能包含一些暴力行为。这里首先比较两罪的胁迫手段。抢劫罪中的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心理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这种胁迫应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两罪胁迫的是不同的,抢劫罪的胁迫是只能是当场立即使用暴力;敲诈勒索罪的胁迫则十分广泛,包括能够引起他人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如揭发隐私、毁坏财物、诋毁名誉、侵害其亲属。抢劫罪的胁迫具有当面性,即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威胁。敲诈罪的胁迫不要求具有当面性,行为人可以当面威胁,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甚至可以委托第三人转达。抢劫的胁迫具有实现的当场性,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胁迫的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则基本上没有限制,但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当然非暴力的是可以当场实现的,如当场侮辱。从本质上来讲,两罪胁迫手段精神强制程度是不同的。抢劫罪的胁迫达到了是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地步,行为人以此方法使被害人不得不交付财产以保全自己的人身利益,行为人在利益的权衡中是没有选择余地的;但在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在受到精神强制之后,还是有选择余地的,交付财产具有相当的意思表示因素。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等行为都可以使用暴力,但两罪的暴力程度是不同的,差别在于是否足以压制对方反抗。暴力程度是判断两罪的实质因素,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交付财产的行为,也应认定抢劫罪。我认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馈的程度,但被害人为了摆脱纠缠而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最后,两罪中使用的暴力手段(手段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目的行为)的因果联系的具体表现存在差异。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手段是为了达到使他人产生内心恐惧的目的,对方出于“不敢反抗”交付财产或任由行为人取得财产,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这个处分行为是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中介,但在抢劫罪中则不存在这种中介。如果不符合以上的因果联系的形式,就不构成相应的犯罪或只构成未遂。如,胁迫行为没有是对方产生恐惧,对方出于怜悯交付财物,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同样,实施暴力胁迫手段虽然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馈的程度,但实际上没能把被害人抑制住,对方基于怜悯交付财物,只成立抢劫未遂。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人失落财物,行为人拾到,这不能认定是强占财物,故宜认定为侵占罪或者抢劫未遂。
2.目的行为的差异两罪的目的行为都是取得他人财物。应该说两罪目的行为的差异不大,因为学界已经提出抢劫罪也能“日后”取得财产这样的理论(但要求暴力胁迫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要素具备)。要关注的是,暴力行为和去的财物的行为都当场实施,能无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我认为,从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馈的实质要素考量,如果暴力的程度不足以压制反抗,但被害人暴力程度如果加大可能对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害,于是愿意交付财物,此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因此,不能以目的行为的“当场性”区分两罪,不过也要注意到,抢劫罪中取得财物的“当场”的比率较大,敲诈勒索罪“当场”比率很小。以上辨析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出发,单独比较两罪在各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但在真正的事发过程中,应结合主客观要件,坚持以客观反应主观的理念。只有主客观相结合,才能准确区分两罪。运用以上分析,很容易认定本文案例中犯罪为敲诈勒索罪。张某以非法占有游客财物为目的,设置圈套,此时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但随后张某使用胁迫手段(没有暴力),排除成立诈骗罪的可能性。在认定到底是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问题上,要对其犯罪行为的实质要素进行分析——胁迫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馈的程度。在本案中张某挥舞马鞭、以木棍触底,或者拉住游客不许其离开,一方面当场实现暴力的可能性不大;另一方面,此种胁迫手段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馈的程度。张某连续强索游客财物总量数额较大,已达到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条件。故张某触犯了敲诈勒索罪。
四、敲诈勒索和诈骗罪之间哪个更重?
首先,择一重处断,的确是找一个重罪处断,即法定刑判断轻重,高院出过一个司法解释,是针对溯及力的,但其确定法定刑的方法对此依然适用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所以,显然当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判诈骗罪然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理论并不一致,比较通说的理论认为(张明楷的理论)不按目的行为定罪,而是按情节较重的犯罪论处。所谓情节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和后果、犯罪对象等等,也就是综合的看社会的侵害程度,从刑法的编排上,诈骗在敲诈勒索前面很多,可以认为从立法者的角度看,其危害更大,当然,这还要具体情节分析,特别是当敲诈勒索造成了伤害时。总的来说一般应定诈骗罪。
五、恶意讨薪和敲诈勒索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定义和处理方式。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的恶意讨薪,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恶意讨薪,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罪。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六、伪造身份绑架同事属于敲诈勒索罪吗?
您好!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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