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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律师在刑复核诉讼中会作出怎样贡献?

著名律师在刑复核诉讼中会作出怎样贡献?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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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第六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拟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著名律师在刑复核诉讼中会作出怎样贡献?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刑事诉讼中上诉的类型和"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有权用书状和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是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上诉送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权,不能以任何的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是十天,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证明权、免责权等。

1、辩护人有权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证人到庭,调取证物,申请重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肋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11、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刑事案件当中有律师行使辩护权这是司空见惯的,律师的辩护权当然不仅限于替犯罪嫌疑人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相关约束,而且,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律师的辩护权,使得律师和司法机关相比,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

三、"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电视剧中经常会出现警察戴着手套、口罩拿着仪器在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记录的行为,其实这种行为就是一种侦查行为,同样询问证人、被害人也是侦查行为中的一种。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指的就是公安、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哪些属于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辨认;

8.技术侦查;

9.通缉。侦查在刑诉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侦查是立案之后紧接着启动的一项程序,而公诉案件也只有在侦查之后才可以进行起诉。刑事诉讼法既惩罚犯罪也保障人权。既保护被害人的人权也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侦查作为一项很重要的了解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的过程,是打击犯罪强有力的行为,侦查过程中就会涉及到很多的权益,所以也有着很严格的法律规定约束着它。只有合法收集到的这些资料才可以用来惩罚犯罪。同样在侦查的过程中还有可能会发现还未实施的或已经实施但还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犯罪行为,也能够提前做到预防犯罪的发生。侦查是诉讼活动中一个基本的也是必不可少的诉讼阶段。是起诉的一个前提和基础,有了合法高效的侦查,搜集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才会有利于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更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171条第四款)有关退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诈骗案一般还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如果犯罪事实中的某些情况是存在疑点的,那么检察机关是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处理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140条
[1]《》 第268条和第2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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