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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民事诉讼能否转成刑事?
【问题解析】1、民事诉讼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转为刑事案件。如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
2、起诉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民事、行政诉状,诉状中须注明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方法;原告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供核对);起诉证据复印件(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并将起诉证据登记做成《证据清单》;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起诉证据复印件的副本和证据清单副本。
3、起诉的流程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通知交费,向被告送达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调解或判决;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上诉,由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并调解或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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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二、诉讼中刑事是否可以先进行民事诉讼后又进行刑事诉讼
答案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
引用法规
[1]《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1]《规定》 第五条
三、民事诉讼是否可以转成刑事诉讼?
【问题解析】1、民事诉讼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转为刑事案件。如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
2、起诉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民事、行政诉状,诉状中须注明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或方法;原告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供核对);起诉证据复印件(按被告的人数增加一份提供),并将起诉证据登记做成《证据清单》;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起诉证据复印件的副本和证据清单副本。
3、起诉的流程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通知交费,向被告送达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调解或判决;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上诉,由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并调解或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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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四、民事诉讼是否可以转化为刑事诉讼?
【问题解析】1、原则上不能。
2、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先刑事后民事。如果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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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五、民事诉讼可以转变为刑事诉讼嗎?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自诉案件中,有一类特殊情形,即公诉转自诉案件。在公诉过程中,有四种情形不法定不、酌定不、证据不足不、附条件不。一般情况对于第三种证据不足不的情形,转化为自诉案件时,即使民事诉讼审判后,当检察院发现有证据,符合条件,可以重新提起公诉。如果没有在公诉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一个犯罪份子都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第四百零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的,在发现证据,符合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引用法规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四百零四条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六、打架案件能否转刑事诉讼?
你好,是民事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花很多时间分析回复,必须要了解许多具体情况才好分析,以免错误判断,建议你能够联系我面谈。
七、"如何将轻伤案件转成刑事案件?"
一.自诉案件受理的要求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诉讼、后立案。自诉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受理自诉案件的要求如果掌握过宽,则可能使大量通常纷争涌入刑事诉讼流程,发生滥用自诉流程的情况并招致各种不良的后果;而后果掌握过严,就会限制甚至掠夺公民的刑事控告权,导致告状无门以至于激化冲突。法律限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隶属刑事诉讼法第170第六限定的案件;(二)隶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诉讼,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能够表面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或者表面告诉后,赶紧作出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借口。人民法院对于立案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即进行进一步审查。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分别于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它不仅牵涉到流程性问题而且还牵涉到犯罪事实和证据等实体问题,其目的在于既保障诉讼权又防止滥用诉讼权,以决定可否需要开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判。二.什么刑事自诉案件法院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限定》限定,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犯罪已过刑法限定的追诉时效时限的;被告人丧命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不隶属自诉案件范围的;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够而撤诉的除外;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后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议刑事自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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