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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欠付工程款仅约定了违约金,承包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不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双务有偿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当事人仅就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未额外约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则此时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即为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额外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二、承包人能否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承包人可以主张利息。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欠付工程款未约定利息处理方式
拖欠工程款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很多时候当项目完工时,发包方由于各种原因都无法及时的与承包方结清工资款,工程欠款可以追讨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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