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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什么是行政主体资格?它有什么作用?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主体资格
对于公司借条怎么写?这个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在实践中,在民间借贷中经常需要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条是作为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很多人都不知道借条应该怎么写,借条的应该包含哪些,当数额较大的时候只能像公司借。公司借款给个人借条怎么写呢?下面提供公司借款给个人借条的模板。贷款人(出借人)借款人法定住所及邮编实际经营场所及邮编法定代表人电话及传真手机担保人法定住址及邮编实际住址及邮编办公电话家庭电话手机今有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元,应于年月日归还,届时一并支付利息元。贷款人借款人(签名并盖章)担保人时间年月日二、行政主体资格国家法律和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主体的界定和要求
1、行政主体资格指只要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就一定存在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自己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法律义务。
3、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建立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建立者承担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
4、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撤销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撤销者承担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
三、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主体资格的特点
【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是
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应为法人单位;
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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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四、合同主体资格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的主体资格指的是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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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五、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有哪些?
【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是
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应为法人单位;
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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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六、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有合法的身份和资格才能作为合同的订立人和履行人。
合同的主体资格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言的,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与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
七、"在政府工作可是否能成为行政主体?"
您好,个人是不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代表的是该组织。
八、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认定条件1主体条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3主张的权益是合法权益;4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5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和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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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九、行政许可的作用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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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 第十一条
十、个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合伙的主体资格1.将合伙组织本身作为诉讼当事人此观点把合伙组织视为其他经济组织,认为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系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又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完全符合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另外,因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使合伙具有较强的团体性,这也是其他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此观点同时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从该条中也可分析出合伙企业是承担对外债务的首要主体,从而更加肯定了合伙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此观点反对将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另一理由是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2.将全体合伙人均作为诉讼当事人此观点从“诉讼标的共同”来理解分析,认为合伙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具有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认为个人合伙的特征之一是“合伙经营”,而合伙经营的经营者是全体合伙人,故应将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否则就应驳回当事人的。另外,此观点认为合伙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当然就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①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伙企业重要事项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意志都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故无团体意志。②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合伙没有性,也就没有的人格。③合伙事务执行的主体是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即使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执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实质代表全体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引用法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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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十一、行政合同的主体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囿于一些行政主体的放任、知识欠缺或疏于审验等,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程序或实体瑕疵的行为,当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主体想通过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正,使该行政行为因要件的纠正或补充而成为合法的行政行为且效力得以继续维持。(二)息诉考虑。行政主体通过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而且能够消除其对的抵触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和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同时由于诉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积极参与,他们能够在中立方的指导下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从而有助于息诉罢访。(三)现实考虑。现实中,行政主体如果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将给该行政单位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一是影响单位形象,行政单位一旦败诉,人们就会夸大事实予以宣传,使广大群众误认为其存在普遍执法不公的现象等二来单位影响工作,类似的执法必然畏首畏尾,力度与速度都将锐减三是影响单位领导的政绩,考评名次上不去,上级批评,下级报怨。因此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了大多数行政诉讼被告的战略方针。(四)社会需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完善与多样化,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主体不同案情适时适度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增进当事人与之间的理解和信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赔偿或补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同意后申请撤诉。这种处理机制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制度创新,是新形势下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有效制度,是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官”民和谐的必然要求。十二、行政执行主体
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利,承担诉讼上的义务的主体。它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案外异议人。(一)执行机关,也叫执行组织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申请人申请的具体组织机构是法院的执行庭,并由执行员操作实施。执行组织除法院以外,在特定条件下,作为行政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这也是行政诉讼执行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二是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此时执行的实际仍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该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由其自行执行将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轻法院的压力。(二)执行当事人。是指行政诉讼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者是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执行案件权利与义务争议的主体。执行当事人是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是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是申请人或执行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的情况下,没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而只有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作为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同时又成了执行机关,这是一种双重身份兼具的现象。(三)执行参与人,是指除了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个人。他们因情况不同,各自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主要有因占有执行标的物而承担的交付、划拔该标的物的义务等。《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明确有“诉讼参与人”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4、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四)案外异议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的主体。法律规定,案外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也就是主张成立的,执行程序则被中止,继而进行修正或调整执行标的。在原执行标的基础上,异议人的地位实际上就相当于当事人的地位;而在调整后的执行标的基础上,他则与此无关了,成了一个地地道道的案外人。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是比较多的,这是由于纠纷案件的种类是多样的。但是不管是什么类型,都是必须在有证据的前提之下才能判决。若是在审理行政诉讼时,发现了有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是会将案件发回给之前的司法机关重审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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