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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如何征收污染土地?
土地受到污染的补偿,一般按照实际损失赔的。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二、侵占2000元报警后如何处理?
受一定行政处罚。
该行为虽然因为数额较小不构成非法侵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强行侵占他人财产可以报警。公民的合法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占的时候,可以就近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维护自己的权益,侵占别人财产而不肯归还的话,当事人报警处理后,一旦报警处理成功后侵占者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三、"无限制出境,但查询方式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网上查限制出境的方式为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查询。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
四、最高检解释规定如何处理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
9.
9 高检发释字〔
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五、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12条主要电子废物收集、处理和运输。
专业分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时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经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六、"污水处置费能否继续征收并遵守法律?"
按合同商定处置。希望我的回答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你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电话或当面询问。感谢你的询问!
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失效)第十一条排污费应全额缴纳"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失效)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八、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失效)第八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失效)第八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九、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失效条款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失效)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失效)第十七条是什么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失效)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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