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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听证与行政听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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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监管部门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了解听证会相关信息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三、市场监管部门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探讨行政处罚程序与听证会制度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四、行政听证程序与法律标准
专业分析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单位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单位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单位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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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场监管局通知要开行政处罚听证会什么是听证会?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六、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听证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的听证范围是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七、行政听证程序听证与审查、决定与执行、监督与监督
专业分析
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单位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⒉行政单位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⒋听证由行政单位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⒍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行政许可听证分类及其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对于行政许可所提出的听证种类分为普通许可,特许(代表国家进行授权或许可),认可(对资质、资格的认定),核准(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登记(对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五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八条
九、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及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1、行政单位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行政单位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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