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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专业分析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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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机关不公正该怎么办?
行政机关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2]《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是什么?法律有何规定?
专业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对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俗说,就是执法机关已经向你送达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文书,如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通知书等。如果遇到不依法执法的机关,切记留存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录像、照片均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
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
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部分人认为行政复议、诉讼举证责任应该倒置,企业无需提供证据,这是错误观念。有力的证据可以帮你更快更好的解决行政纠纷。
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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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行政复议流程及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1、、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可以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申请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要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要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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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合法性"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这也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但是,因为条例对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作了细化和补充,因此,本项也可以看作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细化。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表明放弃了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基于行政复议以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的特点,自然也以申请人的放弃而终止。 (二)申请人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消灭,没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承受人或者其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或者可以依法推定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可以发生转移,由他人继承、代理或者承受行使。如果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移转承受人放弃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活动自然也应当终止。其中,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移转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明示的方式,即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二是推定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即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在这三种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承受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但是其长期不明确表示是否参加行政复议活动表明其并不重视行政复议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带来行政秩序的不稳定,因此,本条比照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的,行政复议终止,也就是说,一旦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机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维护因行政管理而形成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行政复议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达成和解,表明双方的行政争议已经得到自行解决,行政复议机关无需在继续进行审理,因此,行政复议活动可以终结。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必须是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达成的。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具体来说,就是申请人被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后,因申请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而将此前的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可以终止行政复议。主要理由一是,出现这种情况时,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已经被吸收到刑事拘留中,如果刑事拘留措施出现错误,可以通过刑事赔偿程序得到补救,可以不再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救济,不至于造成当事人权利无法救济的问题;二是,变更后的刑事拘留措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与刑事侦查有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如果再由受理变更之前的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都已经相应移转,可能既不利于进行答辩,也有可能会影响刑事侦查活动造的顺利进行,所以,条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终止行政复议。 准确理解本款的含义,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如果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前,已经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也包括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比如,对申请人实施证券市场禁人措施或者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况,因为这些行政处罚或者处理不属于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无法被变更后的刑事拘留措施所吸收,所以,有关行政复议活动并不因此而受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理。二是,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必须是基于有关行政拘留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能够被变更后的刑事拘留措施吸收而且已经被吸收的前提,如果有关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能被刑事拘留措施吸收或者已经无法吸收的,行政复议还不能终止,而是应当继续审理,以防止出现申请人丧失救济渠道、权益得不到保护的不合理情况。三是,实践中,有权实施行政拘留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主要是公安机关)不能滥用本条规定,而是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绝对不能因为采取行政拘留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就将其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否则,应当作为打报复申请人的一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是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的一种行政救济和层级监督活动,自然也应申请人的放弃而终结。因此,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复议机关无需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实质性审理,也不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是要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其行政复议活动已经终结。它与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相同,都是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最终的实体性处理的一种法定形式。由于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最终的实体性处理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对外代表的是行政复议权的归属,而行政复议机构仅仅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内部机构,因此,不应由其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而是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因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六、宁波律师,您好!如果您需要解决委托公证,您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答还需要有婚姻证明,若未婚需要到当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已婚则需要夫妻两方的对应资料 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你所提供的信息不是很全,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周详的回答。
七、行政复议流程申请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流程
你好,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大致如下 一、复议的范围 对县、区环保局,市环保局西区分局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做法之一不服的,当事人能够向市环保局提起复议。 行政处罚决定; 限期治理决定;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决定; 基建事项审批决定; 工业事项审批决定; 第三产业事项审批决定; 环保施工许可证发放决定; 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决定; 市环境监察支队征收排污费决定; 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做法。 当事人可就环保部门作出具体行政做法所依据的限定随带提议审查申请(申请审查的爱人不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复议方式 书面或者表面 三、申请复议时限 自知道具体行政做法之日起60日内 四、提交手续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文件; (三)当事人的身份手续(公司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借口耽误时限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 五、复议流程 (一)当事人在具体行政做法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议申请,申请书中还能够同时提议国家赔偿的要求; (二)市环保局接收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受理的,书面告知 (三)市环保局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四)有第三人的,市环保局依法通知第三人; (五)被申请人自收到有关手续之日起10日内提议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手续; (六)第三人自收到有关手续之日起10日内提议意见; (七)市环保局对两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手续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做法的合法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通知当事人开庭审查,市环保局也能够到现场了解情况。 (八)申请人一并提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环保局有处置权的,在15日内依法处置;无处置权的,在7日内转送有处置权的机关处置,有处置权的机关在60日内处置; (九)市环保局在复议经过中,认为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决裂法的,如市环保局有处置权的将在15日内依法处置,无处置权的,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处置权的机关处置; (十)处置规范性文件期间中止复议流程,处置完毕后或者时限到时,继续复议流程; (十一)市环保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法律限定行政复议时限少于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经环保局负责人准许,可最多延长30天。 六、复议的 (一)事实清楚、流程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肯定的时限内履行; (三)变换决定; (四)撤销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肯定的时限内作出具体行政做法; (五)确认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肯定的时限内作出具体行政做法。 七、当事人权利 (一)阅权,翻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二)撤回权,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三)拒却再取证权; (四)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做法的权利; (五)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六)提诉讼讼权; (七)法律限定的其他权利。 八、复议受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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