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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变造货币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9.
8 法释[
2000]26号)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
5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73条
四、变造货币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9.
8 法释[
2000]26号)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
5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73条
五、变造货币犯罪的司法定义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造,使其改变为面值、数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六、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既遂的量刑处理标准,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三种量刑处理的意见,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上述法定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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