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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全责,让我垫付医药费不合理吗?
没有这个义务和责任,但是有抢救伤者的责任,至于医药费要双方协商解决,没有道理一定要由哪一方单独垫付,只要你尽到了在事发当时对伤者进行及时抢救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二、交通事故3级伤残,肇事方全责需要垫付医药费吗
一,法律没有规定,肇事人必须垫付医药费。
二,可以自己先垫付。
治病要紧。治疗结束后,再向肇事人索赔。
三,可以通过交警,让保险公司垫付。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
三、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先垫付医药费给我吗?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先垫付医药费,但是对方不垫付的,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性规定责任方一定要先行垫付,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及时处理事故。
如果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垫付医药费,但是对方不配合,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医药费。如果对方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拒绝配合调查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对方拒不支付医药费用,可以强制对方支付医药成本。例如,强制对方缴纳医药费用、支付医药保证金等。
2. 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交警部门已经决定垫付药物费用,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医药费的支付。
3. 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诉: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对方有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4.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遇到无法协商、诉讼等情况,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方垫付的医药费、支付医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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