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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刑事诉讼法讯问案件类型中对侦查讯问的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1、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2、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3、其他。
三、"新刑事诉讼法中止侦查细化规定是否必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1条第1款和第273条第1款分别对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起诉作了规定,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引用法规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241条第1款和第273条
四、审查起诉时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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