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犯罪
>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生产伪劣产品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司法解释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生产伪劣产品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司法解释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062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最高检最高法关于生产伪劣产品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最高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10号)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414条
[1]《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2]《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四条

二、最高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

9.9高检发释字〔

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10号)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

9.9高检发释字〔

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2]《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

9.9高检发释字〔

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四条

三、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刑罚为?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那么该罪最高的刑罚是如何处罚的呢?律师解答我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将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本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新司法解释

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犯罪是一个与金额有关的犯罪,诈骗金额80万元,需要判多久呢?律师解答诈骗罪是数额犯,各省经济发展状况,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犯罪。以四川省为例,诈骗罪的起刑数额标准为5000元,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诈骗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诈骗80万元的,已构成诈骗罪,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四川省)《关于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现对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一)诈骗价值5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80%);(三)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80%);(四)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高检最高法关于生产伪劣产品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司法解释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声明:文章内容系听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信息,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阅读文章后仍有疑问律师在线解答
在线咨询

知识产权犯罪法律知识

  • 非法经营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2025-11-28 0次阅读
  •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2025-10-30 0次阅读
  • 侵犯知识产权罪处罚
    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2025-09-18 29次阅读
  • 刑事案件公司有权内部处理吧
    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2025-09-08 36次阅读
  • 民事案件法律咨询
    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2025-09-04 16次阅读
  • 构成暴力取证犯罪是如何判刑处罚 最高检绑架犯罪司法解释有什么重要
    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2025-07-31 6次阅读
  • 侵犯知识产权罪与惩罚赔偿法律规定
    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2025-07-15 59次阅读
  • 广昌案源合作
    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2025-06-30 11次阅读
  •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生产伪劣产品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司法解释
    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2025-06-26 39次阅读
  • 金昌托律师起诉所需费用及相关问题一览
    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以下标准可作参考(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2025-05-11 57次阅读

知识产权犯罪律师说法

在线咨询律师
知识产权犯罪律师
金啸宇
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在线咨询
张强
--
在线咨询
郑帅
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
在线咨询
袁燕
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宿州市-
在线咨询
吴越
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
在线咨询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