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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11条的主要"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二、"第10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第一部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规定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第三十三条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应严格按照本附件四“积载和隔离”的规定和本附件一“各类危险货物引言和明细表”中的特殊积载要求合理积载、配装和隔离。积载处所应清洁、阴凉、通风良好。遇有下列情况,应采用舱面积载(一)需要经常检查的货物;(二)需要近前检查的货物;(三)能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产生剧毒蒸气或对船舶有强烈腐蚀性的货物;(四)有机过氧化物;(五)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投弃的货物。
四、"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第一部分)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第四十四条 装卸危险货物,应货物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机具。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装卸机械应安置火星熄灭装置,禁止使用非防爆型电器设备,装卸前应对装卸机械进行检查,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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