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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行政处罚听证会召开的条件、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1、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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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二、行政处罚组织听证会的条件及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组织听证会的,一般是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数额较大等案件。行政处罚听证是我国现行行政处罚纠纷维权的一个解决途径,也是受到行政处罚人的权利,只要满足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行政部门组织听证会,给相对人能够申辩的机会和权利。
三、市场监管局通知行政处罚听证会是什么?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召开听证会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四、行政处罚的启动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就可以启动听证了。
五、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下达的程序,需不需要听证和合议
有权作出行政决定、行政裁决的单位对违法者可以在示明身份、出具有效证件、注意礼仪的情况下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出具有关行政处理文书。在这文书上面应当写明了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听证、等救济权利。处理文书可当面送达,当事人不签收的,可以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收到后不服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救济。
六、申请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条件申请者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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