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一、行政处罚罚款怎么缴纳具体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另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二、行政处罚罚款应当如何上缴国库
1.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缴相分离原则。
2.就是说执法单位给你开出了罚款,执法单位不会接受这个罚款,这个罚款国家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并且有固定账号,到指定银行缴纳,这个缴纳地点,包括账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注明,也可以直接询问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
三、《行政处罚分类与适用》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主要分为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四、行政处罚缴纳罚款规定
关于缴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应当当场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
五、行政处罚罚款缴纳国库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缴相分离原则,就是说执法单位给你开出了罚款,执法单位不会接受这个罚款,这个罚款国家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并且有固定账号,到指定银行缴纳,这个缴纳地点,包括账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注明,也可以直接询问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
六、财政部制定的规范文件是否可以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该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上述规定不包括规范性文件,故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只是行政机关对行业本系统本机关的行政行为加以规范的内部文件,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的,不具有社会性普遍约束力。上面是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吗问题的回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2]《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3]《行政处罚法》 第十条
[4]《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需要缴纳罚款?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关于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分为两种类型,具体如下
1、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适用当场收缴罚款。②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情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其他案件均应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款,该期限为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33条
[1]《行政处罚法》 第33条
八、行政处罚法主要包括哪些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七种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4、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同时,行政强制也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与抽象的行政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对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