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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
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应进行适当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分割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例如,夫妻双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离婚时就不得分给另一方所有。又如,在合伙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以上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的解答,望采纳!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處理標準"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如果双方因为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三、"离婚后仍同居财产处理及法律规定"
离婚时夫妻之间对财产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分,如果没有约定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四、离婚时财产公证的办理规定及流程
律师解答1、夫妻双方当事人准备财产公证的相关材料;
2、双方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财产公证申请;
3、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公证事项和材料进行核实;
4、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符合财产公证的条件的,依法为二人办理公证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夫妻双方出具公证书。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引用法规
[1]《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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