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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非法行医犯罪规定及关键

最高法关于非法行医犯罪规定及关键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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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关于非法行医犯罪的具体法律规定及实施细节"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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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的处罚标准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

2008]36号)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1]《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2]《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六条

七、刑法修正案中非法行医罪的特点

1、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及最高关于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条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百三十六条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百三十六条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条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条

八、非法行医犯罪司法规定重要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

2008]36号)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1]《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2]《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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