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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犯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二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二、《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公安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二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七十三条
四、"刑事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犯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二条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二)雇用三人以上的;(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二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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