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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和规定
法律分析
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是被告人一方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公诉人应当取得证据的合法性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对存有疑问的证据作出是否排除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法规定"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
四、"最高院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五、"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相关知识"
可以在北大法宝,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期刊上查阅相关案例。
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解释说明"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司法解释,可以参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新法律规定再审提出新证据的原因证据的合法性和重要性"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新发现的证据 ”又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才出现的证据,另一种是举证时限届满前就已经存在,但当时未能发现,等到举证时限届满后才发现。将后来才出现的证据界定为新发现的证据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苛求当事人去发现当时还未出现的证据,但在识别和界定当时已经存在的证据是否为新证据这一问题上情况就会复杂得多,这类证据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未能发现并非是由于逾期举证的当事人本人的过错,未能及时提交不能归咎于当事人本人;另一种则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对于后一种情况,从贯彻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看,显然不能作为新发现的证据,否则规定证据失权就毫无意义。按照《证据规定》,后一种证据就不属于新发现证据的范畴,当事人逾期提交这样的证据,将面临着证据失权的制裁。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也不能把这样的证据作为申请再审的依据。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虽然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但该制度却与发现真实和实体公正之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也正是因为如此,举证时限制度的实行困难重重,不仅因证据失权而败诉的当事人不断地申请再审或者到处申诉,生效判决无法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社会对那些的确存在着本该胜诉的证据,仅仅因为未能够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就败诉的当事人也充满了同情,质疑通过司法解释而设立的举证时限制度。
八、评定准则的合法性如何证明合法性?
诉讼后能够申请法院委托判定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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