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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如何认定绑架罪及绑架案件中较轻情节的法律规定"
绑架罪情节较轻具体认定犯罪构成基本事实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包括绑架手段绑架罪作为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对被绑架人的实力控制是其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手段的暴力程度和严重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绑架罪的情节。从刑法理论的通说和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案件来看,绑架手段一般包括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而其危害程度呈明显的递减趋势,如果采用轻微的行为手段实现对被绑架人的实力控制,可以认为是情节较轻。危害结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绑架罪必定侵犯到的法益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而通常也会侵犯到第三人的财产或其他权益。如果未对被绑架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或勒索的并非数额巨大的财物,也并非提出了重大的不法要求,则为了鼓励行为人放弃使用暴力,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尽量缩小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行为对象绑架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是被绑架人,而一旦提出索财或其他不法要求,则会形成双重对象。绑架罪侵害对象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如果以老幼妇孺等弱势群体为绑架对象,则因其反抗能力较弱而使得行为人容易实现犯罪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更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伤亡后果,严重背离了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可责性更强。犯罪目的和动机绑架罪是目的犯,其犯罪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而犯罪动机虽不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但与犯罪目的关系密切。引发绑架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从实践中来看,有的出于满足个人私欲、有的迫于生活压力、有的为了谋求特定的政治需求、有的为索要真实债务而绑架他人最终索要过多财物等。不同的动机影响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严重程度,也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最终影响到社会危害性,也是认定情节较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行为程度绑架罪是行为犯,实施绑架行为并达到对被绑架人的实力控制即构成既遂,特定犯罪目的是否实现对构成既遂并无影响。但行为程度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影响却不容忽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例,绑架既遂后释放被绑架人或控制被绑架人时间较短的、未经勒索或提出不法要求而释放被绑架人等情形,可以考虑认定为情节较轻,有利于鼓励行为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危害继续扩大。
二、"如何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绑架或劫持他人,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个人目的。至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三、《关于规范绑架罪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通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4年4月8日 法复[
1994]6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1年11月8日 法函[
2001]68号
3.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24日 公通字[
2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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