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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主要有下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付款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工程合同转让范本,工程合同转让范本,个人工程合同转让
这位朋友你可以参照一下这份工程转让合同范本甲方 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 职务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此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而订立。 第一条 合同目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将本合同中确定的施工项目转让给乙方经营,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挂靠起期内的注意事项。 第二条 工程 按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单项工程项目的工作,具体为 延安青化砭采油大队养老院工程,工程合同价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施工为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的。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⑴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管理服务费,各类税费均由乙方自行缴纳。 ⑵乙方利用甲方名义所开发票,乙方须向甲方缴纳面值金额的百分之。 ⑶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年度管理服务费不予归还。 义务 ⑴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持证件和经营许可证。 ⑵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⑴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二条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⑵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施工设施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 ⑶充分利用建业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 ⑷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⑸ 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义务 ⑴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 ⑵ 负责解决经营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施工设备自主负责解决。 ⑶认真负责进行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⑷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⑸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管理服务费。 ⑹乙方经营项目不得超过价格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如超出甲方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项目,乙方需要自己提供相关手续证件。 第五条 乙方实施的过程项目,其合同、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统计等事项由乙方自主办理。 第六条 原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转由乙方向业主履行,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若出项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一些责任,特此提出免责声明。 第七条 挂靠期间 挂靠期间暂定年挂靠期有效期满后如乙方仍有在建工程项目未完工的的仍按原有的规定收取工程管理费。 第八条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时付清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协议,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对本协议书上述各条款具有解释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即告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相关主管单位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 日年 月 日
三、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一、审核应始于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的签订具有特殊性。凡属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一般均需经历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中标(承诺)、签订合同等阶段。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的其他协议。据此,笔者认为施工合同的审核应始于招标文件而终于施工合同。 二、力争使用示范合同 由于施工合同涉及甚多,如使用自制,容易出现缺款少行、约定不全等现象。如若自制由建设方起草,还易出现加重施工方责任与义务的情形。为此,我们应当力争使用示范合同,以尽可能地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同时,在使用示范中,我们还应注意1、宜用打印字体。施工合同常常一式多份,即使使用了示范,第一部分的协议书和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仍由大量空白处需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列。如用手写填列,万一因书写不一而使表述不一,则极易导致争议。在笔者曾审核的施工合同中,发现一些手写字体,形似行书,难以看清,而字不明,则其意又如何能清!故应采用打印字体,使之所填字迹清楚、表述一致。报上曾载买卖合同一案,付款方式应为“货到付款”,但因书写不清楚,导致“货”字恰似“贷”字。买方认为应是“货”字,现货已送到,卖方即应付款。卖方则主张应为“贷”字,现款未贷到,故虽已收货,但未予付款并非违约,最终双方对薄公堂,真所谓一字关系千金。
2、正确理解并使用“三款” 示范中,设有“三款”。即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为此,我们应首先理解“三款”之含义。通用条款系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专门适用于某一具体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条款,其需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并可对通用条款予以修改、补充或者具体化。通用条款中约有四十多处需在相应的专用条款内予以具体约定;补充条款(见专用条款47条)则是双方对工程未尽事宜或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可以说,“三款”层次分明,既相互联系,又各不相同、各有其用。在笔者审核的施工合同中,常发现未能正确使用之情形,下举两例 例一关于发包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专用条款35、1条是指如果发包方违反约定支付“三金”(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时,其应承担的具体并量化的经济责任,它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加以填列。但在不少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却表述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此显然不当。因为在相应的通用条款中,只规定了发包人不按约定付款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或者说数额需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加以约定。故“按通用条款执行”之约定,实质等于没有约定,其后果是作为施工方,放弃了发包方在违约付款时应承担的责任。 例二专用条款39、1条,是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一些施工合同也往往表述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或“依据法律规定”。在相应的通用条款中,已经列明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但该通用条款仍许可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将风、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自行约定为不可抗力。如未予约定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这些情形,这些情形就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此显然也对施工企业不利。
3、把握好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有别于其他种类合同的特殊之处,便是组成合同的文件较多。对此,通用条款2.1条已予列举并指明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可予另行约定,亦即专用条款可以对通用条款中所列进行增减并可调整解释顺序。如一旦约定明确,则履行中必须依此而为,即当组成合同的文件对某一事宜都有约定但含义不一时,将依从排序在先的文件解释;当排序在先的文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应依排序在后但约定明确的文件解释。当然,如系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则任何组成合同的文件,均不能有违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所以,在签订合同前,我们应当确定组成合同的文件到底有哪些然后确定这些文件的解释顺序,使组成合同的文件形成不遗漏、解释有排序之有机整体。
4、不宜留有空白(格)之处 施工合同示范中的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均需当事人填列。在笔者已审核的送审合同中,发现有不少空白(格)之处未予填列,此显然不妥。一旦有人私下单方予以填列,便会形成一方之合同上为空白,另一方合同上却填列有,或者原来的空白(格)之处均填列了,但意思却相异之情形。倘此,事情就会变得相当麻烦,甚至会对有一方产生非常不利的后果。仅在我公司所涉施工合同诉讼案件中,发现作为证据的合同,其空白(格)之处被私下单方填列的事例已非一起,导致案情变得复杂且对我公司不利。故当合同正式签订时,不宜留有任何空白(格)之处,对确实无需填列的空白(格)之处,宜用文字或其他形式加以说明,使之再予填列成为不可能。
5、合同装订亦应予以规范 我们签订施工合同使用的示范,有的使用单位采用自己打印示范,填列后用钉书机加以订合成册,有的补充协议亦是如此装订。这样装订虽然简便省时,但客观上却留下了轻轻松松、不留痕迹就可换页之隐患。而一旦被擅自换页,后果就可能会非常严重。实践中,合同被换页甚至被调包的事例并非没有,这应当引起我们的警示。为避免换页现象的发生,最好能使用工商部门提供的示范。如采用自己打印示范的,因其页数较多,可送外加工成册或自己用胶水将每页固定成册。如未使用胶水的,则至少应在每页签上双方经办人员的姓名或盖上特定的印章。对于页数不多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协议,则也可在页与页之间加盖骑缝印章。 三、约定时务求全面、准确 在对合同所涉事宜进行约定时,应务求全面、准确。所谓全面,就是该约定的事宜不可遗漏,因为一旦遗漏而在合同履行中再予约定,极易困难重重,甚至可能会因再约不成而致合同继续履行不成。所谓明确,亦即表述应当明白、确切而无歧义。下举数例 例一笔者曾在审核某一安装施工合同中发现,合同关于保修金的返还时间约定为“余款5%在质保期满2年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粗看似无不妥之处,但笔者认为此应属约定不明确且易致歧义之表述。为什么因为“质保期满2年后”至少可有两种解释。一可解释为“质保期满2年,后”。依此,余款返还时间为质保期满2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二可解释为“质保期满,2年后”。依此,则余款返还时间为质保期期满后再加2年。显然,如依第二种解释,将对施工企业非常不利。为使约定明确而无歧义,笔者建议修改为“余款5%在2年保修期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类似情形再如“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退还”。严格而言,期满后多少日内退还未曾明确。按字义,期满后的任何时间退还均不违约,此当然也对施工企业不利。 例二笔者较多地发现施工合同中关于结算之约定看似明确实则不然。如本公司有一造价为1亿元以上的送审合同,笔者发现结算条款约定为“验收合格后28天内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完成后60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付清工程结算全部尾款(留5%作工程保修金)”。这一约定,看似无瑕,实则约定不全,即对28天内未予结算或虽予结算但未能结算一致时如何处理未予约定。如果日后一旦出现此种情形,施工方应收之至少为500万元以上的结算尾款恐怕难以及时收回,因为合同约定未明,又难追究建设方不付之责。为此,笔者在参与与甲方的洽谈中提出了这一问题。经过协商后,双方同意将原约定修改为“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承包人应将结算交于发包人,发包人应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及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审价。工程最终造价以此审价为准,逾期均视为认可承包人之结算。在审价完成之日起60日内发包人付到结算价的95%,剩余5%留作保修金”。依此,通过合同审核,将从中发现的将来可能对施工企业极为不利的隐患予以了化解。 例三在甲方迟延支付“三金”的违约责任中,有的未采用示范的送审合同将其约定为“按银行利息计付”。此类约定也不明确,至少对计付利息的利率约定不明确,是依贷款利率还是借款利率是依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还是某一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而不同的利率对利息额的大小却是关系重大。 四、尾语 以上所述,仅系笔者在审核施工合同中所引致的若干肤浅之见。其实,合同签订过程中应予注意的事宜还有很多,我们都应认真对待,做到仔细斟酌,预防在先、明确于前。须知一份签订得当的施工合同,应能助你增加效益并减少损失。而一份签订不当的施工合同,则完全有可能使你减少效益并又增加损失!
引用法规
[1《招标投标法》 第一部分的协议书和第三部分的专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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