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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怎么补偿?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收回吗,划拨土地国家收回该如何补偿
1、所谓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实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时缴纳了补偿安置等费用之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所限制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无偿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为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发布实施,广受批评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失效。但是,《征收条例》在第十七条补偿范围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获得补偿,这就为征收实务中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获得补偿造成认识上的混乱。我认为,这种立法上的含糊其辞是不负责任的。正是由于这种立法上的含糊其辞,给下面实施征收拆迁的政府部门在确立补偿方案时有意或无意地忽略、隐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创造了有利条件。由于没有法律条文的明令支持,相对于政府原本处于弱势的被征收人在争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面的谈判能力大打折扣我看到一些补偿协议上根本就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几个字。我还看到一些案例,拆迁安置协议签署了,履行完毕了,被拆迁人还是糊涂,弄不明白被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到底有没有得到补偿。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给予补偿,有判决支持的,有判决驳回的。胜败的关键似乎取决于评估机构对已经实施的补偿方案中是否已经包括对被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的说明已经包括的,驳回起诉;不包括的,则判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但是,对于那些始终未经评估程序的补偿方案(协议),又怎样确定其中是否已经包括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了呢?真是一笔糊涂账。要算清这笔糊涂账,首先要找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补偿的依据。我能找到的最直接的明确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补偿的依据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4月8日发布、2015年12月1日实施的《房地产估价规范》(2015年GB/T50291-
2015,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在性质上,《房地产估价规范》属于国家标准,不能被简单认为等同于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评估程序和在征收补偿中所具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房地产估价规范》关于补偿范围的规定,对于全面理解《征收条例》第十七条的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房地产估价规范》“
5.3房地产征收、征用评估……
5.
3.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3 被征收房屋价值应为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且假定被征收房屋没有租赁、抵押、查封等情况;……
5.
3.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2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值,当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这就是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补偿的最直接的依据。另外,江必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2013年11月第2版)在对《征收条例》第十七条中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解读的时候,也认为“其范围应当包括房屋本身价值、附属价值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P165)这种解读和《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
2015)的规定几乎是完全一致的,可以互相支持。
引用法规
[1《征收条例》 第十七条
[1《征收条例》 第十七条
[1《征收条例》 第十七条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是什么,法律怎么规定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价值;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规税费。但是如果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话,那么就不会有补偿,国家会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1《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五、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补偿吗
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由于国家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会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合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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