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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应对方式及相关规定
法律咨询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二、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1、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一次。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三、行政诉讼撤诉裁定是否可以上诉?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1、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自立案起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2、撤诉所处的审级不同,撤诉可分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三类;按撤诉是否由当事人提出,又可将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类。
3、一审的行政撤诉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无论是原告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直接的法律后果都是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撤诉裁定是不能上诉的。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原告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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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被诉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吗?"
1、行政机关是可以聘请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制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2、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五、民诉法撤销仲裁的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以上就是民诉法申请撤销仲裁的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六、行政诉讼当事人再审申请撤销申请如何使用法律文书
您好,法院能够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罗证据 (一)申请调查搜罗的证据隶属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手续; (二)牵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手续;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由不能自行搜罗的其他手续。
七、上诉状中级法院定下级审理,下级以不附于管辖为由驳回诉讼
指定管辖,下级法院不可能不受理,如果是不隶属管辖就移送有管辖权法院。你可能误解了驳回的借口
八、当事人诉行政登记案件进入再审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一个 为了更好地分析具体情况,节约相互时间,建议来电或当面询问律师,如果要得到具体的法律帮助,最好直接委托律师。
九、行政诉讼法院终审后,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提请抗诉吗?
您好,可以申请再审
十、中止审理时限如何限定?中止审查时限怎样限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中止诉讼的原由消除后,恢复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丧命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正当借口拒不到庭的,能够缺席裁判,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原告经传票传唤;(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没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做法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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