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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环保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环保机构就环境污染纠纷作出的行政调解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对行政调解要求行政复议或者以环保机构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环境污染事故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字〔
1992〕1号)函解释,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规
[1]《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1]《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
二、环保部门的行政复议如何处理?
专业分析1.当事人对环保机构就环境污染纠纷作出的行政调解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对行政调解要求行政复议或者以环保机构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环境污染事故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字〔
1992〕1号)函解释,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规
[1]《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1]《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
三、环保部行政复议决定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一)受理单位本局有关职能科室1、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环境保护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部门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5、认为环境保护部门违法要求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要求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4、对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出具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7、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8、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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