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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国税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是什么?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以上是国税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二、国税局总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
1.目前如果国税局行政复议的话,一般 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有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市国税局申请。相关规定如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三、国税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有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市国税局申请。相关规定如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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