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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合同有纠纷怎么判断居间的合同有风险,如何判断?()
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处理。
居间合同纠纷就是中介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的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处理。
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
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二、居间合同纠纷如何举证,有没有法律依据
居间合同纠纷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起诉的原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新主张的,此时被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原告起诉无法提供证据的,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三、居间合同纠纷的判定
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的管辖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既无约定也无协议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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