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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被取保候审的人既需要提出保证人,也需要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候审不误。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论取保候审是由哪个机关决定的,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都由公安机关来认定。公安机关认为应对保证人罚款的,也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对保证人罚款。
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采取保证金保证的,保证金的数额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既要考虑其犯罪的性质、情节等案件因素,也不能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于确定较小数额保证金就能起到保证作用的,就不应再要求更高的保证金数额。保证金的收取和保管,则统一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
这两种保证方式,都把担保被取保候审人随传随到,候审不误同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一定的经济利益挂钩,增强保证人的责任心和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约束力,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人,决定机关不能同时要求其提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不能搞双重保证,在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这两种保证方式中,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并用。取保候审案件主要适用于犯罪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案件,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担保的单一保证形式基本上已可起到保证作用。对于采用取保候审不能防止社会危险发生的,依法通过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即逮捕措施来解决,而不能用加大保证力度的方法。如果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提供两种保证形式,就会使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不能适用取保候审。例如有些人能够提出保证人,但却不能提供保证金,而有的人却能提供保证金,不能提出保证人,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能运用取保候审。
二、票据的被保证人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七条
三、以下人不能为取保候审保证人,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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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保全保证书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您好,财产保全保证书是指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保证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101条限定,申请人提议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保证,提供保证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要求。申请人诉讼前,法院不能确认申请人可否真正享有某项民事权利,其将来可否提诉讼讼也是一个不确定状态,一旦发生保全错误,申请人逃避承受职责,将可能使被申请人的财产因此而受到不必要损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
五、"无保证时限的保证人如何自保?"
亲,看具体情形,分通常保证和连带职责保证。这是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分别所作的分类。nn 通常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保证。nn 连带职责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受连带职责的保证。nn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保证人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通常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纷争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却承保证证职责”。而在连带职责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职责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限定的债务履行期期满无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证职责”。nn 通常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时限的相关法律限定nn 《保证法》第二十五条通常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证法》 第二十五条
六、保证人职责减少时,被保证人是否需要通知保证人?可否重新拟定保证合同?
您好,若合同中商定通知保证人,而事实上上未通知保证人,这个债权转让是有效的,但是对于保证人来说保证职责是能够免除的。仅供参考。建议当面询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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