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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我国医疗纠纷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诉讼主体包括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患者。一般情况下,由患者本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如患者身故,由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要求以患者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十八条
七、"什么是医疗损害纠纷诉讼程序?"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1、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递交书,交纳费,等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2、受理审核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规定期限内提出。
八、"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的其他诉讼策略"
除了前述策略之外,患方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依法还享有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申请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等等。行使这些诉讼权利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等条件。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一般要异地。因为医院当地的医疗专家碍于情面一般不愿出庭指证当地医生的过错。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九、医疗欺诈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医疗诈骗的主体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欺诈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一、民事责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无疑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直接对医疗欺诈行为人课以重罚,从剥夺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权剥夺,由于欺诈是一种民事术语,刑法没有直接规定医疗欺诈的罪名,罪刑法定,医疗欺诈只有严格符合相关转化型犯罪的规定和为口袋型罪名包容才可适用。三、行政责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广告法》规定给予发布者处罚。虚假诊断、证明或治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药、劣药,《药品管理法》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利用非法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进行交易,《价格法》规定,也同样规定没收、罚款或者吊销资格证处罚。
十、"医疗纠纷的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很明确,无需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认定。
2、患者。一般情况下,由患者本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如患者身故,法律规定,由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近亲属的范围,法律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要求以患者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十一、什么情况下医患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并非所有的医患纠纷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有些医患纠纷属于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的解决范畴,如患者不予区分一律对医方提起民事诉讼,将不予受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医患纠纷主要有⑴因医疗纠纷造成患者死亡、伤残,就医疗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费用与医方不能协商解决的;⑵因医疗纠纷侵害亲权就赔偿数额与医方不能协商解决的;⑶因医患纠纷侵害病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就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数额与医方不能协商解决的;⑷因医疗服务态度、医疗服务效果等医疗合同违约行为,要求医方赔偿不能协商解决的。
十二、"附带民事诉讼索赔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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