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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罪怎样认定,危害公共安全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罪怎样认定,危害公共安全认定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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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罪怎样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您好!关于“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罪怎样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的回复如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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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罪怎样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您好!关于“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罪怎样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的回复如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吗?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本罪的危险方法是该罪名客观方面的概括性表述,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方法,而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以外的某一类危险方法的总称。

2、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其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一样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质,即同质性。现实中危险方法的表现形式多样,但其目的性确有不同。有的虽然表现形式相同,其目的性也会不同,如同样是用机动车撞人,有的是对特定的人员实施的,有的是对不特定人员实施的,二者在刑法中的罪名往往是不同的。

3、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现实中危险方法有很多,并不是所有的危险方法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如科学实验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实践中应当把危害性与危险性相区别。

4、本罪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一样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所谓的相当性是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相当。对于未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程度的危险方法不能构成本罪。如在封闭空间私拉电网的行为与开放空间私拉电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有很大差别的。所以,判断是否属于本罪中的危险方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通过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已经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安全而危险的方法实际上是比较多的,包括有放火爆炸或者是投放危险物质这种方法。所以一旦存在这样的一种行为,即使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是需要按照刑事法律当中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吗?
一、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一般怎么判?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一般判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是出于故意;

3、客体要件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要件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存在范围有哪些?

1、民事枉法裁判只能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它是与发生在行政的审判活动中的行政枉法裁判罪相并列的。

2、民事枉法裁判罪只能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而没有表述为“民事诉讼活动”中,但是该罪可以发生在民事案件的立案活动和执行活动中。

3、在人民法院主持的民事调解过程中,不存在民事枉法裁判罪问题。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中也存在民事枉法裁判罪。

5、在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活动中不存在民事枉法裁判罪。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85条规定的、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一般是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情节严重的还会从重处罚。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观要件(主观故意)、客体要件(违反了正常的司法宣判)和主体要件(司法工作人员)等。民事枉法裁判罪一般是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存在枉法裁判这样的一种情况,必然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这主要指的就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当中有违背公平原则,导致枉法裁判这种情况,所以需要按照《刑法》第399条当中的规定对此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1《刑法》 第九十四条
[2《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1《刑法》 第3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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