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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条件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法》中之所以规定如实告知义务,实际上是最大诚意原则的体现。这是关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回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17条
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以下几点1、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投保人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过错;
3、该未告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十六条
四、被保险人是否能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律师解答
被保险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保险人侵害,促使保险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法律禁止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十五条
[1]《保险法》 第四十七条
五、保险法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先看法律上的定义投保人《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投保人是签合同缴保护费的人;被保险人是被保护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投保人可以为哪些人买保险?国家有明确规定,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对方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才可以为其投保。《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只有符合上述的关系,才有保险利益,才能为其他人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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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 第十条
[1]《保险法》 第十二条
[1]《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六、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经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吗?
在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但二者均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而只是关系人,故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并不取决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这也更为符合保险运行原理。从保险运行来看,实际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的是投保人,作为受保障对象的被保险人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都无需缴纳保险费,而保单现金价值实际上是保险费的积累,可见,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投入形成的财产,应当归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应当从属于投保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最大利益是获取保单现金价值,且该保单现金价值是其个人投入的财产,故应允许投保人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七、"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赔款的责任"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是被保险人。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保险单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保险单的主要包括一、声明事项即将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资料列载于保险合同之内,作为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依据。如被保险人的姓名与地址,保险标的名称、坐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已缴保费数额,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所作的保证或承诺事项。二、保险事项即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三、除外事项即将保险人的责任加以适当的修改或限制,保险人对除外不保的危险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四、条件事项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享受权利所需履行的义务,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责任,申请索赔的时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单的变更、转让、取消,以及赔偿选择等。五、其他事项如解决争议的条款,时效条款等。
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吗?"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被保险人抗拒刑事强制措施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是否还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十一、保险法第56条第1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无效
是这样的。在这里重点是要求保险公司合适和防范投保人得道德风险。
十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有哪些?请看下文。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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