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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伤者自行转院费用哪个承担
1.被撞人是否通过了公安机关,如果没有通过公安机关的允许,擅自转院,那么费用自理。
2.如果告到,法庭以上法律观点认定由于被撞人转院,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以转院后的医疗费用属自己承担的范围,责任的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受害人应就近医疗原则选择医院治疗,确有必要转院治疗的,应经初诊医院允许。受害人擅自在就诊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销售单位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但确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4.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某,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二、交通事故伤者自行转院费都用哪些人承担
1、交通事故伤者自行转院费用由事故的肇事方承担,如果没有通过公安机关的允许,擅自转院,那么费用自理。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药费、住院费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三、交通事故伤者自行转院费用哪些人承担
1、交通事故伤者自行转院费用由事故的肇事方承担,如果没有通过公安机关的允许,擅自转院,那么费用自理。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药费、住院费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四、交通事故伤者出院了,还有护理费吗
关于“交通事故伤者出院了,还有护理费吗”的相关解答如下1 护理费的定义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费包括伤者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护理费。
2 护理费的确定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 护理费的计算公式简单计算公式为所需赔偿的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的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数×护理天数4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确定分两种方法。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实际加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无收入或未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级别的确定被护理人护理依赖程度及所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来确定。护理人数法律解释相关规定明确了原则上应为1人,有特殊状况,参照医疗、鉴定机构的相关意见,可确定为2人及其以上。护理天数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被致残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定的,因此在护理期限尚未届满前,被护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而对于法院判以最长20年的护理期限后,受害人仍需继续护理的,可提起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
5 护理费的证据上述规定可知,护理费的计算有三个基本参数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护理人员人数和护理期限。以上每一参数都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1、护理人数的确定。司法解释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此处规定的另外情况是指,如果受害人伤情特别严重,那么很有可能一个护理人员照顾不过来,那么就可以要求二个或以上人员来进行护理。但是如果要求护理人员超过一个的情形时,需要记住要有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开具相关证明。否则法院在认定护理费赔偿时,只会按照一个人来计算。
2、护理期限的确定。如果受害人出院时就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就为住院的时间;如果出院后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仍需护理的,则需要出院医嘱中建议护理的时间确定。
3、护理人员收入的计算。这是护理费最关键的部分。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下护理费的计算
6 护理期限护理期限,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第3款规定,按照以下情况确定护理期限
1.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如何确定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时间则需伤情及医疗机构意见而定。如果受害人出院时就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则护理期限为住院的时间;如果出院后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仍需护理的,则出院医嘱中建议护理的时间确定。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点击“咨询我”在线咨询,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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