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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碰撞事故导致工伤死亡的赔偿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论上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劳动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又可以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
2、也就是说如果是工伤也是交通事故,工伤和交通可以同时申请赔偿,但是我国的政策各地执行不太一样,一般是采取总额补差的办法 目前北京的政策是不能拿双份的,工伤实行补差的原则。京高法发[
2021]11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 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二、山东省车祸事故赔偿标准和规定
法律分析
山东车祸事故发生后的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精神损害费=法院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三、山东省车祸死亡赔偿的具体有哪些
1、因车祸死亡的,赔偿的具体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四、湖南省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为准);
2、实际情况还可以要求护理费、误工费;
3、丧葬费(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4、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年龄不超过60岁));
5、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6、交通费(因处理此次事故所支出的相应费用);
7、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实际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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