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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仓储合同定义是什么?

民法典中仓储合同定义是什么?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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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一、民法典中仓储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一)《民法典》中仓储合同定义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库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所谓仓储设备是指能够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需要的设施,其并非仅指以房屋、有锁之门等外在表征的设备,例如,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等原材料的地面,同样为仓储设备。所谓专事仓储保管业务,是指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

2、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仓储物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仓储合同的主要有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仓储物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仓储物验收标准及,仓储物仓储要求及条件,计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及合同期限等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仓储合同须有仓储占有的转移,即存货人要交付仓储物,但仓储占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仓储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一般无权使用、处分仓储物。

5、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但仓单并非仓储合同本身,签发仓单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仅是一种履行行为。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二、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是什么?

仓储合同,一般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一般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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