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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与外国人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1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须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双方持有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2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双方持有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说明
1.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完离婚登记后,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二、涉外协议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1、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签订离婚协议;
2、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离婚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5、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引用法规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三、与外国人离婚涉外婚姻协议离婚登记办理的条件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1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须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双方持有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2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双方持有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说明
1.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办完离婚登记后,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四、法律适用涉外协议离婚登记的相关规定
涉外协议离婚登记的条件有1、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签订离婚协议;
2、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离婚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涉外协议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1、涉外协议离婚登记的条件有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离婚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引用法规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2]《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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