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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全责的交通事故谁赔偿?-新
员工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一般要对受害者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员工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员工赔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二、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伤,那么应该如何进行赔偿?
会赔偿1000元至11000元不等。“交通事故(Traffic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三、交通事故责任人无能力赔偿怎么办?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无能力赔偿怎么办?”问题回复如下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还投保了第三者商业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付,仍有不足的,由责任人承担。
如果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拒绝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用尽所有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中止执行,待对方经济状态有所改善后,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垫付。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四、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人应该赔偿多少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
五、交通事故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还投保了第三者商业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付,仍有不足的,由责任人承担。
如果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拒绝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用尽所有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中止执行,待对方经济状态有所改善后,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垫付。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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