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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危险驾驶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1、从危险性质上讲,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2、从危险程度上讲,危险驾驶罪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
3、从危险主动性讲,危险驾驶罪不具有“加害性”。
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
你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在于两点(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解答如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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