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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补偿责任界定;医疗纠纷处理;医疗责任确定;医疗损害赔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补偿责任界定;医疗纠纷处理;医疗责任确定;医疗损害赔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121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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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一、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

(一)关于医疗事故责任程度的认定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二)可以直接认定医院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2、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其他。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二、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医疗事故赔偿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

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

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较为公正、合情合理。二、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这里要注意的是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条例》中规定,并发症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但有两个前提条件一,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事实证明某种损害后果确实常常伴随某种手术发生;二,证明在施治过程中确无违法行为。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还有一种情况,即疾病的自然发展。若医院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期间,患者的病情加重,但医院却无法确诊,因而难以对其进行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因医疗行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发展。此时,若医方可以证明该后果实际上是因疾病的自然发展所致,而非因医疗行为所致则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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