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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物权是否可以债务担保物可以

债务担保物权是否可以债务担保物可以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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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债务担保物权是否可以债务担保物可以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担保债权转让是否可以,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如果你是担保债权的受让人,则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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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二、为防止财产保护不当,保证人应进行财产质押或抵质押。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的必要性

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否应当进行申报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进行申报,要求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的法律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从法律规定看,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法律对债权应当申报的规定并没有排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申报同样视为放弃。
(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可见,对于债权,无论有无财产担保;均应接受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只有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方可依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不受别除权制度的保护。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必须申报,未作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审查确认也就无从谈起,债权人就不能行使别除权。
(三)《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建立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在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了申报的基础上的。《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也就是说,无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还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该规定是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为前提的,否则其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也就无从谈起。《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二、要求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的原因
(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受担保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实现债权,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有财产担保债权是债权的一种,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对破产人的债权,那么,其对破产人的担保物权当然也不受法律保护,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仍然保护债权人对破产人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则与“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相矛盾。
(二)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法同时规定“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行使与破产程序紧密相关。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的多寡、财产担保有效与否以及担保物范围的大小等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这就要求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债权人在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视为对债权的放弃。仅申报债权,未注明有财产担保的,或注明有财产担保,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则其所申报的债权作为一般债权处理。这样有利于公平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防止破产欺诈,减少争议。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1]《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1]《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
[1]《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1]《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2]《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八条
[3]《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三、有债务人财产进行担保,债权能申报执行吗?有担保债权能否申报执行?

法律分析
有债务人财产进行担保的债权,能申报执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对债务人的担保财产享有别除权。在此情况下,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别除权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申报为前提。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须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否则不能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四、私自用公司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担保可以吗

1.私自用公司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担保。这一个行为是无效的。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同时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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