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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调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5%左右,社会资金投资项目,参照执行。一般由合同双方约定,此规定非强制性。保证金的预留期限一般为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具体也可以由双方商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是怎么规定的?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修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修金方式的,预留保修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修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2、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
三、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引用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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