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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等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
二、"法律对单位是否可以作证人进行规定"
法律中规定单位能作证人,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72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有义务出庭作证的,所以按照这条法律当中的规定,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出庭作证。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72条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规定,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它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属于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五、事业单位身份随时可以变成企业单位身份吗?
你好,企业的身份的变更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做变更登记,人员对否调动需要公司的政策规定,你可以申请补偿,按照一年一个月的补偿,谢谢
六、国企改制后,企业工伤认定流程
对于工伤职工而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受伤害法定权利,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或者因职工一方过期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职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还是受法律保护的,那就是要由用工单位赔偿.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即使有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而剥夺受伤员工依法应享受的权利.《条例》对工伤赔偿适用的是“无责任补偿的原则”,即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其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
七、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外来员工闯入公司营业场所申请仲裁的情况?
另一方应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动时间,才能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从你所述情况来看,另一方很难作出上述证明。
八、如何应对国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公正待遇?
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述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述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的事实和借口;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述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述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述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述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述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述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两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增加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由不能取证,或针对两方当事人的申述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妇了解情况和搜罗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判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判定;不能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判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人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到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两方当事人签字,仲裁人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述人的申述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两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两方未达到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两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置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时的,经准许能够延长30日。处置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时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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