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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法律后果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法律后果

诊断报告 报告编号:NO.2025083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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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二、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单位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单位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三、受欺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可以申请撤销

1、受欺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人可以申请撤销,受欺诈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3]《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4]《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5]《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四、"法定情形下如何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要优位于法律优先的原则。
法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经审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滥用手中的职权或者超越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
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受法律保护,可以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无效。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管理活动中程序的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没有程序的合法就很难保证实体的合法。
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如果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就很难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正确性。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的不同的行政许可需要不同的资格或者条件,行政机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并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后,只有在申请人具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或者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按照规定行政许可是可以依申请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对于合法的申请一般都是可以通过的,如果要撤销行政许可的话也是要在特定的情形才可以的。

五、行政行为撤销的情形、法律依据与撤销程序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六、撤销行政行为的后果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破产行为和可撤销无效行为是什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破产程序中的无效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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