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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1.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2.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3.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五、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第四十四条 装卸危险货物,应货物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机具。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装卸机械应安置火星熄灭装置,禁止使用非防爆型电器设备,装卸前应对装卸机械进行检查,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六、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第三十三条如何确保容器的有效性和装载的安全性。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第三十三条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应严格按照本附件四“积载和隔离”的规定和本附件一“各类危险货物引言和明细表”中的特殊积载要求合理积载、配装和隔离。积载处所应清洁、阴凉、通风良好。遇有下列情况,应采用舱面积载(一)需要经常检查的货物;(二)需要近前检查的货物;(三)能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产生剧毒蒸气或对船舶有强烈腐蚀性的货物;(四)有机过氧化物;(五)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投弃的货物。
七、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第四十八条是哪些?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第四十八条 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期间,不得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拷铲等作业;装卸爆炸品(第1.4S除外)时,不得使用和检修雷达、无线电电报发射机。所使用的通讯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
八、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第十三条货物装载和装卸。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第十三条 每一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上均应标明所装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名称的使用应符合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中的规定。包装明显处、集装箱四侧、可移动罐柜四周及顶部应粘贴或刷印符合附件二“危险货物标志”的规定。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性的货物,除按其主要危险性标贴主标志外,还应标贴本危险货物明细表中规定的副标志(副标志无类别号)。标志应粘贴、刷印牢固,在运输过程中清晰、不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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