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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二十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2《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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