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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采用给银行卡的方式行贿,如何认定行贿数额
行贿人、受贿人对以送卡的方式行贿、受贿的意思明确(包括明示或暗示)、真实,且行贿人提供了完全充分的信息足以保证受贿人完全取出卡内存款或者消费的,无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应全额认定为行贿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
二、什么是行贿罪的认定标准,行贿罪如何认定
行贿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一是行贿人主观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二是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三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行贿罪的相关法律及解释一、行贿行为的种类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二、行贿罪的特征:1.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3.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
4.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三、行贿罪的量刑《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1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1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1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八条
[1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1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1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1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三、行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单位行贿罪有什么特征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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