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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侦查辨认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对侦查人员提供的搜查笔录要签字吗?
【问题解析】1、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2、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证是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的法律凭证。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场,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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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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