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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最高院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司法解释重要规定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四、最高院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哪些重要规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2、《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五、最高院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重要规定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六、最高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二条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6《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七、最高院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件的司法解释重要规定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二条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二)雇用三人以上的;(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二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百七十三条
八、最高院非法经营案件的司法解释重要规定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
九、最高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相关司法解释重要规定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5〕22号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条
[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5《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6《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
[7《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8《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9《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0《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1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1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1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1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
[15《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16《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17《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18《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19《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20《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
[21《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22《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二条
[2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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