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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法官的回避由谁决定
1、刑事案件审判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如果院长担任审判人员的,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是由什么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三、刑事审判法官的回避如何决定
1、刑事案件审判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
2、如果院长担任审判人员的,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二)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定罪和刑事责任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我国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的刑事追诉标准的规定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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