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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没有独生子女证,怎样办理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虽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时间延长,但办理条件不变,夫妻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予以办理。2016年1月1日以后,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凡2016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领取《独身子女证》,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2、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3、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至本机关审核。
4、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5、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本机关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二、没有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理独生子女证
办理须准备如下资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本市办理的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当事人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第一个子女的入户证明;双方单位(无业人员及农民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1、符合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需双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村、居)核实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填写《申请书》。《申请书》需本人填写,不得代替。
2、《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夫妻双方单位(户口所在地村、居)分别盖章后,送女方户籍街乡计生办,符合条件的,为其填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申请书交双方单位、街乡计生办各保存一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街乡统一编号并加盖街、乡计生办的公章。以上是对独生子女没有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的解答。
三、独生子女证没办过的如何办
可以去补办,你好,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引用法规
[1]《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四、没办理独生子女证,如何补办?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事流程1、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补办申请2、区县或街办、乡镇人口计生局审核有关资料3、给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受理机构县人口计生局办理地点乡镇(街办)计生办申办条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证件因故遗失的,现要求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再婚家庭中,夫妻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并分别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生育,新组合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没有子女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异独居,未再生育的;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夫妻没有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这些都是独生子女证如何补办。
五、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1、独生子女证所需材料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簿、小孩一寸照片1张,收养的须提供《收养证》。离异的应提供全家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前夫或前妻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机构出具的没有再生育证明。配偶死亡的应提供全家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离异或配偶死亡的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2、申请人到其户籍地村(居)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份,填写后交双方单位加具意见。
3、申请人将《申请表》及1项规定材料交双方户籍地村(居)委(离异或丧偶的申请人将材料交本人户籍地村(居)委)。村(居)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
4、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机构,镇、街道在材料齐全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
5、对经核准符合条件的,镇、街道计生机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镇、街道计生机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将材料原件退还当事人。
独生子女证的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引用法规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条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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