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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代位权诉讼,已有生效判决但未执行到位,债权人是否有权另案诉讼?
代位权诉讼,已有生效判决但未执行到位,债权人有权另案诉讼。1、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主要条件是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等。
风险提示代位权诉讼属于债的保全制度,该制度是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障碍,而非要求债权人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择一选择作为履行义务的主体。
二、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吗,有哪些相关规定
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三、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2.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但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就具有履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要行使其代位权提起诉讼的条件有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五、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以下这些阅读此文章的还浏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