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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一、行政诉讼是否需要申请行政诉讼中止审理?
行政诉讼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原因而诉讼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一也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有没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中一般是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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